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7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981號

返還所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15 日

法官徐千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981號

原告
財團法人應昌期圍棋教育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應明皓
原告
富春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錫華
原告
黃蔡順卿
原告
四海電子彩色製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明
原告
徐善邦
原告
徐善澄
原告
飛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養廉
原告
中國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茂昌
上八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松棟律師
上八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正雄
被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舒智輝

        莊榮祝

        謝協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十九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30庭行言詞辯論。並請兩造均先提出其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陳報送達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徐千惠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