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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1037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30 日

法官鄧德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1037號

聲請人
寶來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嵩峨
代理人
呂宜珮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310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因末日為假日順延,於民國100年3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1037號 │├──┬────────┬──────┬─────────┬──┬───┤│編號│發 行 公 司 │受益憑證名稱│受 益 憑 證 號 碼 │張數│單位數│├──┼────────┼──────┼─────────┼──┼───┤│001 │寶來證券投資信託│寶來矽谷證券│07-D0-00-0000000-0│1 │36,000││ │股份有限公司 │投資信託基金│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德倩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孔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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