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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1080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4 月 15 日

法官胡宏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1080號

聲請人
鳳晴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仁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紫晴
訴訟代理人
吳紹虎
複代理人
李善牧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查聲請人原名「美家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嗣更名為「仁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再於民國100 年1 月27日更名為「鳳晴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有公司變更登記表附卷可參,合先敘明。

二、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3282號公示催告。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0 年3 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3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1080號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001 │勞工保險局│台灣銀行營業部│99年11月22日│4,536元 │AD0000000 │└──┴─────┴───────┴──────┴─────────┴─────┘

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胡宏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湯郁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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