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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1092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4 月 22 日

法官楊晉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1092號

聲請人
冠宏布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陶壯南
代理人
王秀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278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2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台幣)│ │├──┼──────┼──────┼──────┼─────┼─────┤│001 │冠宏布業有限│合作金庫商業│99年8月31日 │5,460元 │EN0000000 ││ │公司 陶壯南│銀行保橋分行│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晉佳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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