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1258號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1258號
- 聲 請 人
- 博精儀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典忠
- 訴訟代理人
- 陳祈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355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4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0 年度除字第1258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001 │國泰世華銀行松山分│國泰世華銀行松山分│99年12月6日 │100,000元 │SV0000000 │ ││ │行 │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