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135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1351號
- 聲請人
- 彩石廣告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銘志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4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0 年度司催字第24號│├──┬────────┬────────┬──────┬─────────┬─────┤│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 │├──┼────────┼────────┼──────┼─────────┼─────┤│001 │威泰創意股份有限│台北富邦商業銀行│99年12月25日│5,796元 │KL0000000 ││ │公司 │基隆路分行 │ │ │ │├──┼────────┼────────┼──────┼─────────┼─────┤│002 │財團法人華藏世界│華南商業銀行 │99年12月25日│24,465元 │DD0000000 ││ │教育基金會 │南京東路分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