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143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1437號
- 聲請人
- 家康家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蔣慧燕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365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4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001 │貝成室內裝修設計有│華南商業銀行和平分│99年8月25日 │33,999元 │DD0000000 ││ │限公司 洪欽盛 │行 │ │ │ │├──┼─────────┼─────────┼──────┼─────────┼─────┤│002 │貝成室內裝修設計有│華南商業銀行和平分│99年11月10日│65,000元 │DD0000000 ││ │限公司 洪欽盛 │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