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16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163號
- 聲請人
- 李侑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233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1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163號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台幣)│ │├──┼────────┼──────────┼──────┼─────┼─────┤│001 │亞富視聽理容名店│安泰商業銀行南門分行│ 99年8月31日│ 43,000元 │BD000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