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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1923號

除權判決(股票)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賴錦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1923號

聲請人
宋秀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45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 年6 月8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1923號│├──┬───────────────┬──────────────┬────┬───┬────┬───┤│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001 │首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88NX0000000-0 │ │1 │847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賴錦華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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