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192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1923號
- 聲請人
- 宋秀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45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 年6 月8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1923號│├──┬───────────────┬──────────────┬────┬───┬────┬───┤│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001 │首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88NX0000000-0 │ │1 │84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