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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2069號

除權判決(股票)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17 日

法官張松鈞黃呈熹羅郁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2069號

聲請人
傅伯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中華民國100年8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證券,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998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如附表所載證券無效等語。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99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7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2069號│├──┬──────────┬───────┬──┬──┤│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張數│股數│├──┼──────────┼───────┼──┼──┤│001 │全景軟體股份有限公司│89ND0000000 0 │1 │1000│├──┼──────────┼───────┼──┼──┤│002 │全景軟體股份有限公司│90NX0000000 0 │1 │50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松鈞

法 官 黃呈熹

法 官 羅郁婷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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