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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2195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24 日

法官張松鈞黃呈熹羅郁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2195號
聲 請 人
葉茂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茂盛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中華民國100年8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證券,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536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如附表所載證券無效等語。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53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7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2195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001 │葉茂號有限公司 葉│華南商業銀行雙園分│100年2月28日│450,000元 │CD0000000 ││ │茂盛 │行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松鈞

法 官 黃呈熹

法 官 羅郁婷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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