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2195號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2195號
- 聲 請 人
- 葉茂號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茂盛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中華民國100年8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證券,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536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如附表所載證券無效等語。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53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7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2195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001 │葉茂號有限公司 葉│華南商業銀行雙園分│100年2月28日│450,000元 │CD0000000 ││ │茂盛 │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