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219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2197號
- 聲請人
- 李凱茹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48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6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2197號│├──┬─────────┬──────┬──────┬──┬───┤│編號│發 行 公 司 │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001 │摩根富林明證券投資│JF亞洲基金 │00000000 │1 │72.2 ││ │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 │ │ │├──┼─────────┼──────┼──────┼──┼───┤│002 │摩根富林明證券投資│全球α基金 │00000000 │1 │220.3 ││ │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