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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242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林惠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2423號

聲請人
楊承璋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受益憑證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受益憑證,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125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 年8 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惠霞

┌─────────────────────────────────┐│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2423號│├──┬─────────┬──────┬──────┬──┬───┤│編號│ 發 行 公 司 │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001 │摩根富林明證券投資│摩根富林明 │00000000 │ 1 │164.5 ││ │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大歐洲基金 │ │ │ │├──┼─────────┼──────┼──────┼──┼───┤│002 │摩根富林明證券投資│摩根富林明 │00000000 │ 1 │184.8 ││ │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大歐洲基金 │ │ │ │├──┼─────────┼──────┼──────┼──┼───┤│003 │摩根富林明證券投資│摩根富林明 │00000000 │ 1 │194 ││ │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大歐洲基金 │ │ │ │├──┼─────────┼──────┼──────┼──┼───┤│004 │摩根富林明證券投資│摩根富林明 │00000000 │ 1 │182.8 ││ │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大歐洲基金 │ │ │ │├──┼─────────┼──────┼──────┼──┼───┤│005 │摩根富林明證券投資│摩根富林明 │00000000 │ 1 │176.1 ││ │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大歐洲基金 │ │ │ │├──┼─────────┼──────┼──────┼──┼───┤│006 │摩根富林明證券投資│摩根富林明 │00000000 │ 1 │182.1 ││ │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大歐洲基金 │ │ │ │├──┼─────────┼──────┼──────┼──┼───┤│007 │摩根富林明證券投資│摩根富林明 │00000000 │ 1 │197.8 ││ │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大歐洲基金 │ │ │ │├──┼─────────┼──────┼──────┼──┼───┤│008 │摩根富林明證券投資│摩根富林明 │00000000 │ 1 │200.4 ││ │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大歐洲基金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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