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246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2469號
- 聲請人
- 呂學洤即盛昌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237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 年8 月2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2469號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001 │中菱股份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松江分行│99年5月10日 │69,931元 │SA0000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