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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2518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楊晉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2518號

聲請人
富郁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張素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52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9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 │奐志實業股份有│澳商澳盛銀行集│100年4月25日│27,294元 │0000000 ││ │限公司 賴明昇│團股份有限公司│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楊晉佳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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