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251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2518號
- 聲請人
- 富郁企業社
- 法定代理人
- 張素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52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9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 │奐志實業股份有│澳商澳盛銀行集│100年4月25日│27,294元 │0000000 ││ │限公司 賴明昇│團股份有限公司│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