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25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254號
- 聲請人
- 昇樂樂器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映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245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1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254號 │├──┬───┬─────────┬──────┬─────────┬─────┤│編號│發票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 │├──┼───┼─────────┼──────┼─────────┼─────┤│001 │黃文成│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99年9月30日 │52,000元 │GN0000000 ││ │ │新店分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