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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2585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邱蓮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2585號

聲請人
福豐玉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曉峯
代理人
林宏政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4 月18日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1104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0 年7 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2585號│├──┬─────────┬─────┬──────┬─────┬─────┤│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台幣)│ │├──┼─────────┼─────┼──────┼─────┼─────┤│001 │善得事業股份有限公│玉山商業銀│100年2月28日│5,050元 │AA0000000 ││ │司 吳佳璋 │行大安分行│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邱蓮華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曾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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