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260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2605號
- 聲請人
- 儒鴻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杰仁
- 代理人
- 黃慧欣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43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 年9 月1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惠霞
┌───────────────────────────────────┐│附表: 100 年度除字第2605號 │├──┬───────┬─────┬──────┬─────┬─────┤│編號│ 發 票 人 │ 付款人 │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001 │根基營造股份有│台新國際商│100年1月28日│40,910元 │CI0000000 ││ │限公司 馬玉山│業銀行建北│ │ │ ││ │ │分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