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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2605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林惠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2605號

聲請人
儒鴻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杰仁
代理人
黃慧欣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43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 年9 月1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惠霞

┌───────────────────────────────────┐│附表: 100 年度除字第2605號 │├──┬───────┬─────┬──────┬─────┬─────┤│編號│ 發 票 人 │ 付款人 │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001 │根基營造股份有│台新國際商│100年1月28日│40,910元 │CI0000000 ││ │限公司 馬玉山│業銀行建北│ │ │ ││ │ │分行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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