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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2680號

除權判決(股票)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28 日

法官姜悌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2680號

聲請人
佳禾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朝喨
代理人
鄭武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446號公示催告。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9月1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姜悌文┌─────────────────────────────────────┐│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2680號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數 │├──┼───────────────┼──────────┼──┼────┤│001 │德芝美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78-ND-002001至002040│40 │40000 │├──┼───────────────┼──────────┼──┼────┤│002 │德芝美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80-ND-000001至000006│6 │6000 │├──┼───────────────┼──────────┼──┼────┤│003 │德芝美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81-ND-000001至000004│4 │4000 │├──┼───────────────┼──────────┼──┼────┤│004 │德芝美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80-NE-000001至000077│77 │770000 │├──┼───────────────┼──────────┼──┼────┤│005 │德芝美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81-NE-000001至000070│70 │700000 │└──┴───────────────┴──────────┴──┴────┘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8 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羅振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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