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272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2720號
- 聲請人
- 康軒文教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萬吉
- 代理人
- 鍾賢斌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61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9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2720號│├──┬─────────┬─────────┬──────┬──────┬────────┬────┤│編號│ 發 票 人 │擔 當 付 款 人│發 票 日 │到 期 日 │金 額(新臺幣)│本票號碼│├──┼─────────┼─────────┼──────┼──────┼────────┼────┤│001 │康軒文教事業股份有│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100年5月31日│100年6月30日│10,000,000元 │C0000000││ │限公司 李萬吉 │股份有限公司 │ │ │ │ │├──┼─────────┼─────────┼──────┼──────┼────────┼────┤│002 │康軒文教事業股份有│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100年5月31日│100年6月30日│10,000,000元 │C0000000││ │限公司 李萬吉 │股份有限公司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