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273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2733號
- 聲請人
- 信展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明郎
- 訴訟代理人
- 廖淑貞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175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 年10月1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2733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台幣)│ │├──┼─────────┼─────────┼──────┼─────┼─────┤│001 │勤美股份有限公司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台│100年5月30日│525,000元 │CM0000000 ││ │何明憲 │北分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