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286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2861號
- 聲請人
- 韋祥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世超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84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10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2861號│├──┬──────┬─────────┬──────┬─────────┬─────┤│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001 │永耕有限公司│板信商業銀行松江分│100年2月25日│212,865元 │SJ0000000 ││ │張存偉 │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