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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2861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賴秀蘭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2861號

聲請人
韋祥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世超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84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10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2861號│├──┬──────┬─────────┬──────┬─────────┬─────┤│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001 │永耕有限公司│板信商業銀行松江分│100年2月25日│212,865元 │SJ0000000 ││ │張存偉 │行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秀蘭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余富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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