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28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27 日
  • 法官
    林春鈴
  • 法定代理人
    邱文賢

  • 原告
    五崧捷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李昱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2864號聲 請 人 五崧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文賢 代 理 人 李昱澄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82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10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7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春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7 日書記官 潘惠敏 ┌──────────────────────────────────────────┐ │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2864號 │ ├──┬─────────┬──────┬──────┬─────────┬─────┤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 ├──┼─────────┼──────┼──────┼─────────┼─────┤ │001 │裕隆行國際運流股份│華南商業銀行│100年3月1日 │5,471元 │FD0000000 │ │ │有限公司 邱明仁 │東台北分行 │ │ │ │ └──┴─────────┴──────┴──────┴─────────┴─────┘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