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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2900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邱蓮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2900號
聲 請 人
大板根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春隆
代 理 人 蔡佩容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7 月19日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1949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0 年10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2900號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金額(新臺幣)│發 票 日 │支票號碼 │申報權利期間│├──┼─────────┼────────┼───────┼──────┼─────┼──────┤│001 │大板根育樂事業股份│兆豐國際商業銀行│23,100元 │98年3月31日 │TB0000000 │3個月 ││ │有限公司 蔡春隆 │台北分行 │ │ │ │ │├──┼─────────┼────────┼───────┼──────┼─────┼──────┤│002 │大板根育樂事業股份│兆豐國際商業銀行│23,458元 │98年4月30日 │TB0000000 │3個月 ││ │有限公司 蔡春隆 │台北分行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邱蓮華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曾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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