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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2946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18 日

法官張文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2946號

聲請人
保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聶繼
代理人
屠土墻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
經聲請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003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
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該支
票迄今亦未尋獲,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003號公示
    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11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張文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建元
┌─────────────────────────────────────────────┐
│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2946號    │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
├──┼─────────┼─────────┼──────┼─────────┼─────┤
│001 │台灣資生堂股份有限│彰化商業銀行城內分│100年1月20日│7,200元           │AS0000000 │
│    │公司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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