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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2968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黃呈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2968號

聲請人
瑞世德餐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正全
訴訟代理人
林佳慧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90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11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2968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台幣)│ │├──┼─────────┼─────────┼──────┼─────┼─────┤│001 │瑞世德餐飲有限公司│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莊│100年2月15日│10,500元 │PC0000000 ││ │ 游正全 │敬分行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呈熹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傅美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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