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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3115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07 日

法官林玲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3115號

聲請人
保仁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令瑜
訴訟代理人
林義棋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21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11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3115號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001 │第一商業銀行│第一商業銀行│99年4月29日 │129,000元 │EH0000000 ││ │西門分行 │西門分行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玲玉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劉碧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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