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324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3248號
- 聲請人
- 三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啓洲
- 代理人
- 蔡玲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15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11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3248號│├──┬────────┬──────┬──────┬─────────┬─────┤│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 │├──┼────────┼──────┼──────┼─────────┼─────┤│001 │創造旅行社股份有│第一商業銀行│100年5月31日│7,194元 │CA0000000 ││ │限公司 │南京東路分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