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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3248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1 月 13 日

法官趙雪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3248號

聲請人
三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啓洲
代理人
蔡玲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15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11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3248號│├──┬────────┬──────┬──────┬─────────┬─────┤│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 │├──┼────────┼──────┼──────┼─────────┼─────┤│001 │創造旅行社股份有│第一商業銀行│100年5月31日│7,194元 │CA0000000 ││ │限公司 │南京東路分行│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趙雪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廖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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