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325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3255號
- 聲請人
- 建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建祥
- 訴訟代理人
- 林攸貞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39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12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3255號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001 │廣佑科技股│華南商業銀│100年5月5日 │235,200元 │ED0000000 ││ │份有限公司│行北新分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