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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3260號

除權判決(股票)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匡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3260號

聲請人
美力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淳賢
訴訟代理人
黃小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01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分別於民國100年10月30日、100年11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3260號│├──┬─────────┬──────┬───────┬───────┬─────┬──────┤│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支票號碼 │申報權利期間│├──┼─────────┼──────┼───────┼───────┼─────┼──────┤│001 │美力晶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商業銀行│200,000元 │100年7月20日 │CN0000000 │3個月 ││ │ │古亭分行 │ │ │ │ │├──┼─────────┼──────┼───────┼───────┼─────┼──────┤│002 │美力晶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商業銀行│ 13,500元 │100年8月19日 │CN0000000 │4個月 ││ │ │古亭分行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匡 偉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徐悅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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