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326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3260號
- 聲請人
- 美力晶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淳賢
- 訴訟代理人
- 黃小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01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分別於民國100年10月30日、100年11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3260號│├──┬─────────┬──────┬───────┬───────┬─────┬──────┤│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支票號碼 │申報權利期間│├──┼─────────┼──────┼───────┼───────┼─────┼──────┤│001 │美力晶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商業銀行│200,000元 │100年7月20日 │CN0000000 │3個月 ││ │ │古亭分行 │ │ │ │ │├──┼─────────┼──────┼───────┼───────┼─────┼──────┤│002 │美力晶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商業銀行│ 13,500元 │100年8月19日 │CN0000000 │4個月 ││ │ │古亭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