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32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1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3263號聲 請 人 陳以薰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19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11月24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第87條第1項之 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益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2 日書記官 蔡雲璽 ┌───────────────────────────────────────────┐ │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3263號│ ├──┬───────┬─────────┬──────┬─────────┬─────┤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 ├──┼───────┼─────────┼──────┼─────────┼─────┤ │001 │興瑞豐有限公司│新北市深坑區農會 │100年7月31日│1萬9742元 │FA0000000 │ │ │林志文 │ │ │ │ │ └──┴───────┴─────────┴──────┴─────────┴─────┘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送入 AI 平台,快速理解重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