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1 月 21 日
- 法官宣玉華
- 當事人博聖科技文化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40號聲 請 人 博聖科技文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康翠秀 訴訟代理人 高貴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62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11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1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宣玉華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4 日書記官 謝梅琴 ┌─────────────────────────────────────────────┐ │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40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 ├──┼─────────┼─────────┼──────┼─────────┼─────┤ │001 │宏典文化出版股份有│日盛國際商業銀行營│99年8月1日 │143,100元 │CC0000000 │ │ │限公司 林威志 │業部 │ │ │ │ ├──┼─────────┼─────────┼──────┼─────────┼─────┤ │002 │宏典文化出版股份有│日盛國際商業銀行營│99年8月1日 │28,620元 │CC0000000 │ │ │限公司 林威志 │業部 │ │ │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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