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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428號

除權判決(支票)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04 日

法官孫正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428號

聲請人
迪珥多媒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婷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36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428號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金額(新台幣)│發 票 日 │支票號碼 │屆滿日期 │├──┼─────────┼────────┼───────┼──────┼─────┼──────┤│001 │迪珥多媒體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200,000元 │99年8月31日 │ZQ0000000 │99年11月29日││ │ │仁愛分行 │ │ │ │ │├──┼─────────┼────────┼───────┼──────┼─────┼──────┤│002 │迪珥多媒體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300,000元 │99年9月30日 │ZQ0000000 │99年12月29日││ │ │仁愛分行 │ │ │ │ │├──┼─────────┼────────┼───────┼──────┼─────┼──────┤│003 │迪珥多媒體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300,000元 │99年10月31日│ZQ0000000 │100年1月31日││ │ │仁愛分行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孫正華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林秀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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