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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472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25 日

法官高偉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472號

聲請人
上揚音響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新平
訴訟代理人
陳筱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70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2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99年度司催字第1708號│├──┬────────┬──────┬──────┬─────────┬─────┤│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 │├──┼────────┼──────┼──────┼─────────┼─────┤│001 │系統音響燈光設計│聯邦商業銀行│99年11月15日│ 413,280元 │UA0000000 ││ │有限公司 │安康安行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偉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駱俊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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