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4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2 月 25 日
- 法官陳怡雯
- 當事人健銓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498號聲 請 人 健銓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德威 訴訟代理人 呂麗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273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2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怡雯 ┌──────────────────────────────────────────┐ │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498號│ ├──┬─────────┬───────┬──────┬─────────┬────┤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 │001 │中台橡膠工業股份有│華南商業銀行 │99年8月20日 │507,240元 │0000000 │ │ │限公司 林進祥 │中山分行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書記官 鄭美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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