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53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537號
- 聲請人
- 杰峖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建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287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2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537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001 │杰峖數位科技股份有│華南商業銀行西門分│99年6月30日 │1,029,000元 │DD0000000 ││ │限公司 賴建明 │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