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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82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24 日

法官周美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82號

聲請人
犇之鄉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宏一
訴訟代理人
江靜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2250號公示催告。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12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82號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001 │美琪餐廳股份有限公│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松│99年9月1日│263,164元 │PN0000000 ││ │司 黃秋香 │江分行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美雲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詹雪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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