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事聲字第1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返還提存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5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事聲字第111號異 議 人 兆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建福 相 對 人 億力鑫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志明 上列當事人間因100年度事聲字第111號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0年4月29日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之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3 日民事第六庭法 官 張文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無關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3 日書記官 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