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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事聲字第171號

聲明異議(返還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02 日

法官李家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事聲字第171號

聲請人
湳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若白
相對人
倢利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葛本立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環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9月9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兼法定代理人葛本立」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定代理人葛本立」。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家慧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康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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