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事聲字第17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事聲字第171號
- 聲請人
- 湳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若白
- 相對人
- 倢利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葛本立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環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9月9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兼法定代理人葛本立」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定代理人葛本立」。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