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仲訴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撤銷仲裁判斷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2 月 08 日
- 法官邱蓮華
- 法定代理人陳兩傳
- 原告幸福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仲訴字第6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幸福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兩傳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近鐵工程株式會社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41萬4800元(計算式:日幣62,000,000元× 起訴日即100 年5 月11日時現金匯率0.3454=新臺幣21,414,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萬07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8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邱蓮華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8 日書記官 曾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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