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仲訴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撤銷仲裁判斷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7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仲訴字第7號原 告 長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彰徽 上列原告與被告智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撤銷仲裁判斷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中華民國仲裁協會99年仲聲愛字第28號仲裁判斷書及原告收受上開仲裁判斷書之掛號郵件收件回執。 二、被告智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卡(並蓋有主管機關抄錄章)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杰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3 日書記官 王怡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