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仲訴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撤銷仲裁判斷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9 月 07 日
- 當事人味王股份有限公司、穎川建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仲訴字第9號上 訴 人 味王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穎川建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三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撤銷仲裁判斷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捌佰貳拾壹萬柒仟柒佰壹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拾貳萬叁仟伍佰陸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汪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7 日書記官 楊勝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