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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保險字第65號

給付保險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保險字第65號

原告
台灣黑田電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西良宗之
訴訟代理人
高志明律師
複代理人
駱建廷律師
被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龔天行
訴訟代理人
林昇格律師
複代理人
蔡宛靜律師
複代理人
黃維倫律師
被告
西日本鉄道株式会社
法定代理人
竹島和幸
訴訟代理人
陳長律師
訴訟代理人
劉思廷律師
複代理人
陳孟君律師
複代理人
徐瑋琳律師
被告
德翔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德勝
訴訟代理人
劉貞鳳律師
訴訟代理人
方建然
複代理人
朱日銓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保險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04年7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汪曉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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