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保險字第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5 月 26 日
- 法官汪曉君
- 法定代理人西良宗之、陳燦煌、竹島和幸
- 原告台灣黑田電器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西日本鉄道株式会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保險字第65號 原 告 台灣黑田電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西良宗之 訴訟代理人 王國傑律師 複代理人 陳思涵律師 被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訴訟代理人 林昇格律師 複代理人 蔡宛靜律師 黃維倫律師 被 告 西日本鉄道株式会社 法定代理人 竹島和幸 訴訟代理人 陳長律師 劉思廷律師 複代理人 陳孟君律師 徐瑋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05年3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6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汪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6 日書記官 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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