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保險字第65號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保險字第65號
- 上 訴 人
- 即 原 告 台灣黑田電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大江幸司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西日本鉄道株式会社間請求給付保險金等事件,前經原審於民國105年12月2日判決上訴人部分勝訴,上訴人對於敗訴部分聲明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上訴部分雖有數項訴訟標的,惟因上訴人係主張被上訴人具有不真正連帶債務關係,於其中一人為給付後,他債務人同免該部分責任,故該數訴訟標的具有互相競合之關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但書規定,應以其中價額最高之日幣35,447,720元(以上訴時即民國105年12月29日臺灣銀行外幣結帳價格表結帳匯率1:0.2803,換算成新臺幣【下同】為9,935,99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及229,934元定之(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72號裁定參照),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總計為10,165,9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2,2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