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全聲字第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全聲字第9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德欽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彭靖翔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戴至黎原名:戴淑.
- 即債務人
- 戴德秀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科士德電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烜棟
- 代理人
- 陳建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限期起訴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後(99年度全字第995號),迄未起訴,債務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