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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勞簡字第2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07 日

法官汪怡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簡字第2號

上訴人
葉國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君安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叁拾陸萬叁仟柒佰伍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伍仟玖佰伍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7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汪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楊勝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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