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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勞訴字第115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02 日

法官趙雪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訴字第115號

原告
李淑慧
訴訟代理人
高宏文律師
被告
新加坡商新商興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理察
訴訟代理人
林之嵐律師

      吳峻亦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五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趙雪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廖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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