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勞訴字第13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訴字第130號
- 上訴人
- 億馥企業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法定代理人
- 鈕心璐
- 1樓
1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佳琳、陳怡芳間因本院100 年度勞訴字第130 號給付資遣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4,47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2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勞工法庭法 官 林惠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