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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勞訴字第130號

給付資遣費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10 日

法官林惠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訴字第130號

上訴人
億馥企業有限公司
即被告
法定代理人
鈕心璐
1樓

1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佳琳、陳怡芳間因本院100 年度勞訴字第130 號給付資遣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4,47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2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勞工法庭法 官 林惠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0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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