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勞訴字第1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7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訴字第140號原 告 楊淑媚 訴訟代理人 孫治平律師 複 代理人 林忠儀律師 被 告 新加坡商康威特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文達志 訴訟代理人 陳黛齡律師 楚曉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6月2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中關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3萬4,848元」之記載,應 更正為「扣除原告於起訴時已繳之3,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3萬1,848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惠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2 日書記官 廖素芳